• 曾擔任本部技術士技能檢定命題委員或全國技能競賽裁判,不得視為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資 格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1.21. 台內職字第469957號函釋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21日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枝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 證,又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通過考驗取得證照者,中央主管 機關得以檢覈或補檢方式對及格者換發相關職類、相當等級之技術士證。故雖取得講師資格 以及曾擔任本部技術士技能檢定命題委員或全國技能競賽裁判,但未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合 格或經檢覈補檢方式換發技術士證者,仍不能視為已取得相當乙級以上技術士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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