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營造業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其勞工人數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5.04. 台內勞字第4997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5月4日
    一、營造工程勞工人數之計算,應以個別事業單位計數之,各承攬人間或原事業單位與承 攬人分別僱用之勞工人數,無需合併計算。 二、營造工程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旨在 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自應納含全部所僱勞工,故其設置基準,應由各施工單位,自 行預估人力需求狀況,而以可能同時僱用人數最多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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