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統一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1.02. 臺勞檢字第51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2日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仕全衛生法依下列四項原則處理: (一)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實施檢查,其有不符法令者,得通知限期改正 ,如違反重點檢查項目者應併移送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 對於各事業單位場所實施之檢查,其不合規定者,應指導改善,如違反重點檢查項 目有發生危害之虞,且有第二十八條情事者,併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第二十九條 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三)勞工申訴案件及勞工職業災害之檢查,一經查獲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 安全衛生法之事實者,即依法處理。 (四)為齊一地方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處理,由本會於七十八 年度勞工檢查方針會議中,依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情節之輕重,研訂行政罰鍰額度表 , 供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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