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復關於綠○實業有限公司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六款所指定之事業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05.31. (78)臺勞檢二字第11848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8年5月31日
    一、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二條規定於該法適用範圍內凡僱用勞 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均為事業單位。至於事業單位所屬之行業,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 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係依行政院公布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 二、案查綠○實業有限公司,曾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九日用勞工葉○福從事台北市木○ 動物園部分營造工程施工,於構築施工架時發生墜落災害,依內政部六十八年八月二 十二日台內勞字第二八五九四號函(如附件)規定,「從事具有營造業性質作業之事 業,均應認定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營造業,對其僱用勞工從事該項作業,不論是 否具有營造廠商資格,如於施工中發生職業災害,自應由該負責人負勞工安全衛生法 所定雇主之責任。」故就該災害案言,綠○公司應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營造業。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08. 勞檢 1字第0960151304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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