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市政大樓地下2樓招商辦理超市賣場等福利設施乙事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2.13.北市法一字第09530277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13日
    主旨:有關來函所詢市政大樓地下 2樓招商辦理超市賣場等福利設施乙事,本會研究意見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2月9日北市秘公事字第09530042400號函。 二、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 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 ,報經市政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及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2條 前段規定:「公有房地經管理機關評估不妨礙原定用途、事業目的、公務使用、水土 保持、環境景觀及公共安全,且無其他政策法令特殊考量者,得提供使用。」市政大 樓既屬公用財產(房地),自有前揭規定之適用,如經管理機關評估為增進本府員工 福利,而確無妨礙市政大樓原定用途等情事,且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並經簽報市府 核准在案,應得由 貴中心依前揭臺北市市有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超市 賣場等福利設施之招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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