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薪津扣撥福利金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11.23. (78)臺勞福一字第24614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1月23日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0.五」之薪 津內涵疑義乙節,按事業單位給付職工之薪津,其名義及結構頗不一致,如發生疑義時,可 由勞、資雙方參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其施行細則第十條;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三條;或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在該事業單位內之薪資所得有關規定事項,議定其應扣 內涵。 附註: 一、文中提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現為第27條,並修正規定月薪資總額,以勞 動基準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故該條已不具參考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 則第27條第 1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 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 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二、現已刪除夜點費、誤餐費之規定 附件一: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 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附件二:前項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 、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誤餐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附件三:勞工保險條例施 行細則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指月薪資總額,包括勞工因工作而由雇主給付之報酬,不論以工 資、薪津、津貼、獎金、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 方式給與者在內。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付 折為現金薪資部分,以政府公布之實物價格為準。 附件四: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及按月或 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 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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