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執行職務過失致人於死,其本身亦身受重傷是否屬職業災害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09.24. (79)臺勞安三字第22376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9月24日
    駕駛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車禍受傷,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稱因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 引起之傷害,不論勞工有無過失應屬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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