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復關於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是否屬職業災害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5.22. (80)臺勞安三字第119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5月22日
    一、「職業災害」一詞,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 、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 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所生之災害,並非一概認 定為職業災害,必需具備「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 ,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視為「職業上原因」,而認定為職業災害,此已有屢次之行 政解釋,嚴格排除私行為。勞工上下班之作為確基因於就業,故將前開解釋視為職業 災害,自不違背責任歸屬原則。 二、職業災害補償與同一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在勞動基準法第六十條中已有相抵規定, 故雇主對勞工於上下班途中由第三人之加害而生之損害,自可相抵。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