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下缺失部份未載於自動檢查紀錄內應如何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7.27. (80)臺勞安一字第16465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27日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如足能認定確實,未就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設備及作業實施檢點檢查,致其缺失未填寫於自動檢查紀錄中,依本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應告知違反法節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其不如期改善者,可依本法第三十 四條第一款規定予以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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