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六十九年台灣省理燙髮業技藝及衛生常識審查合格之會員,要求換發丙級技術士證無法 令依據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0.09.01. 職檢字第010052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9月1日
    根據職業訓練法第卅三條之規定,須經技能檢定合格,才能發給技術士證。案經台灣省理燙 髮業技藝及衛生常識審查標準審查合格之理燙師,雖視同丙級理髮技術士,惟不得換發技術 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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