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議員之助理,得以國會議員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1.06. (81)臺勞保二字第34961號函發文日期:民國81年1月6日 國會私聘之助理,得以國會議員(即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國會議員卸任時辦理退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