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議員之助理,得以國會議員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1.06. (81)臺勞保二字第349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月6日
    國會私聘之助理,得以國會議員(即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國會議員卸任時辦理退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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