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關於童工可否從事海上作業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1.30. (81)臺勞安三字第33966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月30日
    本會 80.11.27.台八十勞安三字第三0四三八號令頒「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 作認定標準」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廿條規定,惟本會76.10.8.台(76)勞動字第四一八0 號函係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所作之解釋,旨在考量漁船海上作業較為繁重及危險,故童 工仍不得從事海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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