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檢查時發事業單位未實施自動檢查本如何引用條文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4.11. (81)臺勞安一字第04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4月11日
    勞工檢查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事實時,行政處分應引用行為時之條文。準此,自「勞 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實施勞工檢查時,如發現事業單位未實 施自動檢查,可引用同辦法條文通知改善。惟如已構成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 罰鍰要件者,宜引用原通知改善之相關規章條文據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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