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公營事業單位及政府所屬機關如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9.24. (81)臺勞安一字第28714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9月24日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應依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 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復依本會七十八年四月十日台七十八勞安一字 第0八八五三號函發布之「公營事業加強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指導要點」規定,公營事 業應健全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其意旨在促使公營事業單位作好安全衛生工作,以防止 職業災害,作為民營企業表率,樹立公營事業良好形象。 二、邇來民意代表迭有反應,仍有部份省營事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勞工安全衛生法新適 用事業仍未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為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更易於 發揮應有功效,仍請協請人事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總員額內調整人員及循行政 體系修改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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