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共同作業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10.09. (81)臺勞安一字第33194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0月9日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事業單位如僅於工程進行中不定期派二、三 人檢驗工程品質、結構及規範等事項,則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共同作業」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01.10. 勞安 1字第0950115363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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