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須參加技能檢定,才能發給技術士證,持國外證件依現行法規規定,未便據以核發技術士 證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6.08. (82)臺勞職檢字第22174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8日
    根據我國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 檢定」及第三十三條「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之規 定,必須參加技能檢定合格者,才能發給技術士證。持國外證件,依現行法規規定,未便據 以核發技術士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31. 勞中一字第0970100039號令不再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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