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商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受 理申請機關認定問題會議紀錄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2.25. (84)臺勞職業字第105065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2月25日
    主旨: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 作之受理申請機關認定,敬請 討論。 說明: 一、本案為明確區分受理申請之主管機關,本會曾於八十二年三月廿三日召開「研商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關事宜會議」研商決議(會議 紀錄如附)略以:「(一)受聘僱外國人所從事工作性質與雇主所經營事業性質一致 ,以該雇主所經營事業之許可機關為外勞案件之受理機關;(二)受聘僱外國人所從 事工作性質與雇主所經營事業性質不同時,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織法規之法 定職權管轄工作,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先取得 證書或執業資格,始得從事之工作主管機關為受理機關,其他雇主所營業務性質無須 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公司,以經濟部為受理機關。並以就業服務法施行細 則第十五條規定區分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理機關;非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受理機關為本會。」又查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各款之人員從事工作、不受工作項目之限制;惟仍應依從事工作之性質向各目的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故亦有上開主管機關認定之問題。 二、目前於受理申請時實務上發現有以下問題: (一)受聘僱外國人所從事工作性質與雇主所經營事業性質一致;惟雇主所經營事業之 主管機關尚未訂定許可辦法,或相關許可辦法內未能涵括者,該等主管機關不予 受理,此等案例如: 1.各報社聘僱中文採訪記者 2.菲僑福利協會聘僱外國人擔任執行長。 3.德商西門子公司聘僱外國人擔任工程師、專案總經理。 4.亞太商工總會聘僱外國人擔任總幹事、副總幹事。 5.建築經理公司聘僱外國人擔任建築經理。 (二)受聘僱外國人所從事工作性質與雇主所經營事業性質不同而依上項會議決議原則 亦難認定主管機關,致雇主先後向數個機關提出申請仍不得要領,此等案例如: 1.世界基督教統一神靈協會聘僱外國人從事翻譯工作。 2.民眾日報聘僱外國人擔任電腦中心主任。 3.海基會聘僱外國人從事法律事務工作。 4.台北市私立瑞元語文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人擔任行政總監。決議: 一、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之受理申請機關認定原則,仍依本會八十二年三月廿三日召開「研商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關事宜會議」研商決議原則辦理,其實務 上認可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藍領工作者(非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由本會受理之。 (二)白領工作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處之。 1.如該工作依「專門職業及技術性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先取得 證書或執業資格,始得從事工作者,以該工作之主管機關為受理申請機關。 2.非屬 ( 1)項所稱工作者則依各事業所屬行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 理申請機關。 二、如受聘僱之外國人身分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其從事工作仍 依前項規定辦理;屬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以外之工作者由本會受理之。 三、說明二所列各事業單位聘僱外籍白領工作人員之受理機關,決議如下: (一)各報社聘僱中文採訪記者案件,受理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二)菲僑福利協會聘僱外國人擔任執行長乙案,依其申請設立許可之機關為受理機關 。 (三)德商西門子公司聘僱外國人擔任工程師、專案總經理乙案,受理機關為交通部, 嗣後承攬國內大眾捷運系統等交通事業工程之外國公司申請聘僱外籍工程師、專 案總經理等白領工作,由交通部受理。 (四)亞太商工總會聘僱外國人擔任總幹事、副總幹事乙案,因本次會議未有外交部代 表出席,由勞委會逕與該部協商。 (五)建築經理公司聘僱外國人擔任建築經理乙案,由內政部營建署受理之。 (六)世界基督教統一神靈協會聘僱外國人從事翻譯工作乙案,由內政部受理之。 (七)民眾日報聘僱外國人擔任電腦中心主任乙案,由行政院新聞局受理。 (八)海基會聘僱外國人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由行政院陸委員會受理(九)台北市私立 瑞元語文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人擔任行政總監乙案,因教育部未派代表與會,由 勞委會逕與該部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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