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7.18.(89)台勞安二字第0028533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9年7月18日
    主旨: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疑 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苗檢清呂相二七一字第0八四二八號函。 二、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 訂定,就所詢案內「有關高度十三公尺以上之快速公路建造工程,施工人員正進行模 板支撐拆除工作等。」,可能涉及之法規包括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章「危險性 機械、設備及器具」、第五章「車輛機械」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九章「鋼筋混 凝土作業」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等章、節、條文之規定。 三、檢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各一冊。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01.16勞安 1字第0970145028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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