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商務或技術人員來華作短期停留,進行商務或技術活動,是否可免申請工作證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11.01. 臺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2209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1日
    外籍商務或技術人員來華作短期停留,若確係進行商務或技術活動,未為特定之雇主服勞務 ,而無工作事實者,自無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許可;若為特雇主服勞務,係為協助 解決因緊急事故引發之問題而未及事先申請許可者,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 四項規定,須於該外國人接任工作之次日起三日內申請之,再者,若外國法人與國內事業單 位訂定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而指派外國人來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而未及事先申請許可者,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第五項規定,應於入境後七日內申請之。其餘凡受聘僱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者,均應事 先申請許可。綜上所述,外籍商務或技術人員來華作短暫停留,是否應適用「就業服務法」 申請許可,應視其來華之目的及活動內容而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11.01. 臺八十九勞 職外字第0二二0九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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