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及經濟 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辦理各轄園區、加工出口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12.29.勞檢1字第0940073220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主旨:公告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 備處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辦理各轄園區、加工出口區(如附表)之勞 動檢查業務。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條第 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含新竹基地、竹南基地、銅鑼基地、龍潭基地)之勞動檢查業務 ,自95年 1月 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之。 二、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含台南園區、路竹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自95年 1月 1日起至 95年12月31日止委託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之。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含台中基地、雲林基地)之勞動檢查業務,自95年 1月 1日起至 95年12月31日止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之。 四、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含楠梓加工出口區、高雄加工出口區、臨廣加工出口區、成功物 流園區、高雄軟體園區、台中加工出口區、中港加工出口區及屏東加工出口區)之勞 動檢查業務,自95年 1月 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 分處辦理之。 五、以上勞動檢查業務不含勞動檢查法第26條至第30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條、第25條 、第27條、第29條等相關法規所定勞動檢查機構之處分權限。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01.08勞檢 1字第0960151304號令不再援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