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縣準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11.01.勞中一字第09601003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1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條關於直轄市 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6年 5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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