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縣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4、15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11.05.勞保1字第0960140459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5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及勞工保險條 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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