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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所得之申報及納稅義務人為該外國人,非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而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
勞所得稅款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5.12. 勞職管字第0970508568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12日
一、按本會91年10月 7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963號函釋「…(五)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
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又雇主扣取該項費用自始即不會向國庫繳納,故為避免
雇主觸法或因仲介公司業務疏失致雇主違法,仲介公司勿再請家庭類雇主每月為外勞
扣繳所得稅款。」,合先敘明。
二、據上,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所得之申報及納稅義務人為該外國人,非雇主或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而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家
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若經外國人書面同意提存者,應由外國人於金融機
構開戶,雇主並應按月存入,且存摺應交予外國人,不得交由仲介公司保管或存領。
準此,○○公司向○○○君收取所得稅款共計新臺幣 1萬 9,008元乙事,若無法提出
金融機構開戶及將存摺交予○○○君等相關事證以資證明,自涉嫌違反本法第40條第
5款規定,如已構成前開規定之要件,縱○○公司事後退還所得稅款予○○○君,亦
無解於本件違規事實之成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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