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 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7.01. 勞安三字第097014556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1日
    核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中央 交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指下列二項訓練課程,且訓練 時數合計達三小時以上者: 一、課程名稱:危險物品運送相關法規及辨識,其訓練內容包括: (一)危險物品運送相關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事項: (1)運送之臨時通行證核發規定。 (2)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之規定。( 3)車輛裝載 危險物品之其他相關規定。 2.危險物品運送其他相關法規(如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二)危險物品之辨識: 1.運輸之危險物品辨識: (1)九大類危害分類(依據CNS 6864危險物運輸標示)。 (2)九大類危害圖式認知。 2.運輸與工作場所標示差異與銜接。 二、課程名稱:危險物品之裝卸料作業安全,其訓練內容包括: (一)裝卸搬運作業流程介紹。 (二)裝卸搬運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含不同容器型態)。 (三)作業危害辨識及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四)警急應變器具及個人防護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7.01.勞安三字第0九七 0一四五五六六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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