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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
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7.01. 勞安三字第097014556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1日
核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中央
交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指下列二項訓練課程,且訓練
時數合計達三小時以上者:
一、課程名稱:危險物品運送相關法規及辨識,其訓練內容包括:
(一)危險物品運送相關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事項:
(1)運送之臨時通行證核發規定。
(2)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之規定。( 3)車輛裝載
危險物品之其他相關規定。
2.危險物品運送其他相關法規(如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二)危險物品之辨識:
1.運輸之危險物品辨識:
(1)九大類危害分類(依據CNS 6864危險物運輸標示)。
(2)九大類危害圖式認知。
2.運輸與工作場所標示差異與銜接。
二、課程名稱:危險物品之裝卸料作業安全,其訓練內容包括:
(一)裝卸搬運作業流程介紹。
(二)裝卸搬運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含不同容器型態)。
(三)作業危害辨識及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四)警急應變器具及個人防護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7.01.勞安三字第0九七
0一四五五六六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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