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具危險性職類技術士之勞工安全事項,訂定「吊籠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高 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及「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10.28. 勞中二字第0970202059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訂定「吊籠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吊籠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附件:吊籠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一、臺灣地區由於面積小、人口多,隨著工業發展高層建築物愈來愈多,基於建築施工與 大樓外部清潔工作之需要,吊籠使用量愈來愈大。但是,由於吊籠之設置及使用不當 、管理及保養不良而導致意外災害也一再發生。當職業災害發生後,勞工身心遭受傷 害甚或失去寶貴的生命,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而造成嚴重的潛在社會問題。 吊籠經常用於搭載人員於高處作業,操作過程中有一定的風險性,為勞工安全衛生法 所規範危險性機械之一。根據職業災害統計資料顯示,因吊籠墜落事故所造成勞工職 業災害中,探究其原因,雖不全然是吊籠操作者的責任,但操作人員本身對吊籠的安 全認知不足,也經常是造成吊籠墜落事故層出不窮的重要原因。 為因應勞工在吊籠作業安全上的需要,並配合吊籠操作技術士職業證照制度之建立, 特訂定本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二、吊籠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依其專業技能範圍及修護專 精程度採單一級,其知能應用之工作範圍如下表: 三、本規範技能種類及標準,除應具備工作範圍所列一般安裝、操作、指揮及作業上必要 之檢點、調整、維護、附件拆裝等工作知能外,並著重使用注意事項、遵守勞工安全 衛生相關法規,與注重職業道德之規範,防止墜落、感電等情事。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依其技能範圍及標準採單一級。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係屬危險性 設備,為防止職業災害,提昇該業技能水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特開發本職類技能 檢定。 二、高壓氣體用途甚廣,各事業單位大多使用以作為生產製程之消耗性原、物料,而高壓 氣體製程中多需使用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如因設備操作、保養、維修之錯誤,除了設 備本體損害之外,更可能引起高壓氣體外洩、火災、爆炸而造成人員之傷亡、環境之 破壞。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 充任之;「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明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包含高壓 氣體特定設備。爰此,本職類於九十七年配合法令訂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 技能檢定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以能符合法令及產業需求。 三、本規範所稱技術士之技能範圍涵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管理。 所謂高壓氣體係指: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 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 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 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 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四)前項規定者外,溫度在攝 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 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所謂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設備及其 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分離、精煉、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 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 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其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以「每平方公分之 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 之積,超過0‧0四者。 四、本職類技能檢定規範之內容分為『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相 關知識』等四部分,除應具備工作範圍所列一般基本操作、修護、保養工作外,並著 重安全衛生與環保等相關法令。 五、本職類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兩項,其題庫命製之依據與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所列各項之相關知識。 (二)術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中每一工作項目之技能種類及技能標準。 (三)術科測試採現場實作進行,應檢人員之衣著及個人防護具(含工作服、工作鞋、 安全帽、防護手套等),應依術科測試規定準備,且符合安全要求。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 一、高壓氣體容器操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依其技能範圍及標準採單一級。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高壓氣體容器係屬危險性設備,為 防止職業災害,提昇該業技能水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特開發本職類技能檢定。 二、高壓氣體用途甚廣,各事業單位大多使用以作為生產製程之消耗性原、物料,而高壓 氣體製程及運搬過程中多需使用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如因設備操作、保養、維修之錯 誤,除了設備本體損害之外,更可能引起高壓氣體外洩、火災、爆炸而造成人員之傷 亡、環境之破壞。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 之合格人員充任之;「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明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係包含高壓氣體容器。爰此,本職類於九十七年配合法令訂定高壓氣體容器操作技術 士技能檢定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以能符合法令及產業需求。 三、本規範所稱技術士之技能範圍涵蓋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管理。 所謂高壓氣體係指: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 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 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 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 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四)前項規定者外,溫度在攝 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 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所謂高壓氣體容器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 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下列各項容器,不在此限: (一)於未密閉狀態下使用之容器。 (二)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 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本職類技能檢定規範之內容分為『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相 關知識』等四部分,除應具備工作範圍所列一般基本操作、修護、保養工作外,並著 重安全衛生與環保等相關法令。 五、本職類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兩項,其題庫命製之依據與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所列各項之相關知識。 (二)術科測試試題之命製範圍依據規範中每一工作項目之技能種類及技能標準。 (三)術科測試採現場實作進行,應檢人員之衣著及個人防護具(含工作服、工作鞋、 安全帽、防護手套等),應依術科測試規定準備,且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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