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7.30. 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30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8 年 7 月 8 日台人(三)字第 0980101769 號書函。二、有關已具有公 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是否應辦理參加勞保部分,查本會曾以 93 年 1 月 27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72799 號函示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所屬機關及 學校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是以,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 加公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 工,應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有關銓敘部 96 年 5 月 1 1 日令釋規定之實務作法,請逕洽該部查詢。 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 第 1 項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為 準。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係按分級表第 1 級 17,280 元起申報;惟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分級 表備註二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 11,100 元、12,105 元、12,300 元、13,500 元、15,840 元及 16,500 元等 6 級,超過16,500 元者應依本表所適用之 等級覈實申報。 (二)又同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者, 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 30 日者,不予合併計算。爰同時受僱於 2 個以 上投保單位並皆參加勞保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依本會 98 年 5 月 1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222 號令規定,受僱從事 2 份以 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者, 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已於一般公司行號任職之兼任教師 ,於學校兼課時,該校仍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五、另依同條例第 11 條規定,符合第 6 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 、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是以,本案投保單位應依上開規定,於教師到職之 日辦理加保,離職之日辦理退保。 六、又有關進用身障者人數之計算部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 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另 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 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 ,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爰有關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請依上 開規定辦理。至有關原住民人數之計算,另案轉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處。 正本:教育部 副本: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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