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民國99年 1月 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由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及中華民國 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12.31. 勞檢2字第0980151375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主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99年 1月 1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 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 3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代行檢查業務。 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條及勞動檢查法第1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本會委託之代行檢查機構名稱、代行檢查種類、檢查項目及責任轄區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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