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壓驅動滾子蝸輪式升降施工平台之構造、使用目的、升降角度、固定方式、安全裝置及性 能等特性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範之升降機以從事搬運為目的定義有別,非「危險 性機械」之檢查範圍,故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11.25.勞安2字第099014654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主旨:有關「油壓驅動滾子蝸輪式( Tapered Roller Screw Appartus)升降施工平台」不 屬於「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所稱「升降機」,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9年 9月27日勞檢 2字第0990151080號函彙整各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意 見辦理,兼復立法院羅委員○才99年11月 3日函轉鼎○平臺工程有限公司陳情書。 二、查「一定容量以上之升降機」列入「危險性機械」之檢查發證範圍,為「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 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所明定。所稱「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 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其用 詞定義於現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2條第 4款已定有明文,是則認事用法自 應符合上開法規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油壓驅動滾子蝸輪式( Tapered Roller Screw Appartus)升降施工平台」 (又稱油壓驅動–蝸齒蝸輪式升降施工平台),係供勞工「作業」之用,並非以「從 事搬運」為目的,且其升降可配合改變爬升角度,並非均沿「鉛直」軌道升降,平台 亦得視工作需要,以模組化方式組裝不同長度及寬度,又該施工平台基礎之安裝,可 採非固定方式之自走式,無論其構造、使用目的、升降角度、固定方式、安全裝置及 性能…等特性,均顯與現行法規之「升降機」用詞定義有別,自無「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適用,依法不應列入「危險性機械」之檢查範圍 。惟仍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 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 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副本:立法院羅委員○才國會辦公室、鼎○平臺工程有限公司、本會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 衛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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