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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委託財團法
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為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
檢定業務。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10.17. 勞安2字第100014626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主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委託財團法 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為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動力衝剪機械之型式 檢定業務。 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