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部分工作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01.03. 勞安1字第10001469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3日
    主旨:「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部分工作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部分工作 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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