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有關民眾新增無稅籍或無價值之房屋,是否適用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 4項「未新增」之規定
而得繼續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5.03.07. 衛部保字第10501046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7日
(1)按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31條規定略以:「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
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
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二、屬個人所
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
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
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
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身心
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五十三條所訂原住民給付亦同。」 基此,原已領取老年基本
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者(下稱請領人),因各地方政府調
整土地公告現值,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 500萬元,倘符合本法第31條
第 4項規定「個人土地及房屋未新增」之情形及其他款要件時,縱其土地及房屋合計
價值超過 500萬元,仍得繼續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
民給付(下稱年金給付),先予敘明。
(2)為釐清民眾新增無稅籍或無價值之房屋是否適用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 4項「個人土地
及房屋未新增」之規定,而得繼續領取年金給付之疑義,本部前針對房屋不堪居住至
何種程度始能辦理滅失、停止課稅,及無稅籍房屋是否仍有價值、日後是否可因整修
而具有價值等問題,函詢財政部及內政部,經綜整二部會意見摘述如下:
(3)綜上,請領人新增無稅籍或無價值之房屋是否有本法第31條第 4項規定而得繼續領取
年金給付之適用,請貴局依下列原則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