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與○○○共同占用本市公有南松市場用地,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是否可依使 用土地面積比例分割清償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6.02.北市法二字第095311958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2日
    主旨:有關○○○與○○○共同占用本市公有南松市場用地,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是否可 依使用土地面積比例分割清償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5月26日北市市一字第09530899600號函。 二、查本件○○○等23人無權占有並使用本市公有南松市場用地乙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57號判決本府拆屋還地暨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為有理由,其中判決 主文第四段記載:「被告○○○、○○○等應將......(請求返還之部分有理由), 並『給付』原告......(損害賠償之部分有理由)。」本件 貴處就○○○、○○○ 兩人所應給付之補償金是否得「切割處理」(依各人使用土地面積比例分割清償)滋 生疑義。首應檢討者,乃○○○、○○○兩人與本府間之不當得利追償關係,是否具 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倘為連帶債務,依民法第 273條規定(給付連帶):「連帶債務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另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項(五)(阻卻抗辯):「確定判 決如就同一債務命數債務人連帶履行者,債權人得專對債務人之一人聲請為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不得依該債務人之聲請,就其他連帶債務人之財產,逕為強制執行。」換 言之,倘經認定為連帶債務,則債務人中之一人,即無從主張應按其各自實際占用部 分為給付之抗辯,甚至分割清償之權利。至於債權人是否得基於特殊考量(如本案○ ○○君之清償意願、個人經濟因素等),而允諾其分期清償,或免除其連帶責任,則 屬另一問題。 三、惟本案是否確如 貴處委任律師於訴之聲明中所主張,係屬連帶債務,非無疑義。倘 依法院判決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57號判決主文)觀之,似僅命被 告○○○、○○○二人應共同就其無權占有之部分負損害賠償之責,並無採納起訴聲 請應命被告「連帶給付」之旨。另實務上對於複數主體之不當得利關係,亦均依最高 法院74年臺上字第2733號判決(詳附件)之見解,認為不成立連帶債務,而應各按其 利得數額,負返還責任。其判決略謂:「因不當得利發生之債,並無共同不當得利之 觀念,亦無共同不當得利應連帶負返還責任之規定。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時,應各按其 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返還責任。」蓋連帶債務之成立,須以明示或法律有特 別規定者為限;且共同不當得利究與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 185條:連帶責任)之規 範意旨不同,故亦無類推適用之餘地(參照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二冊,不當得利2002 .3,第 278頁)。是以,對於本案標的物之返還,固屬所謂不可分之債;至於不當得 利償金之償還部分,則仍應依可分之債(民法第 271條)處理,即按各不當得利受領 人實際所占有使用部分,分別請求(切割處理)。惟對於本案○○○、○○○二人所 實際占用之部分、面積及應給付之補償金額,仍請 貴處詳實予以認定,以免日後再 生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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