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處理前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4.10.03. (84)環署水字第507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3日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處理前」係指廢( 污)水未經有學理依據之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管制限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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