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單位非為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之主管單位,故在選舉期間有關上述之違規選舉廣告,不 宜由環保單位廢棄物清理法之有關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4.12.04. 環署廢字第64429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4日
    選罷法為特別法,在選舉期間應優先適用,查選罷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對選舉廣告已有規定 :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 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環保單位非為公共安全或交通 秩序之主管單位,故在選舉期間有關上述之違規選舉廣告,不宜由環保單位廢棄物清理法之 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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