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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証書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4.12.14. 環署水字第672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2月14日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有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 人員設置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遭依法撤銷其專責人員合格證 書者,如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未確實設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情形, 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有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 人員設置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情形,遭依法撤銷其專責人員合格 證書者,應督導其依規定儘速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 .12.14. 環署水字第六七二二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