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函報停工六個月,是否符合長期停工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01.27. 環署水字第674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月27日
    事業報備長期停工可比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應檢具省(市)建設廳( 局)同意備查文件證明。其復工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85.01.27. 環署水字第六七四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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