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設立或變更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02.05. 環署水字第645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2月5日
    一、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所應檢具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表格,請 貴處逕依權責辦理。 二、違章工廠雖已取得排放許可證,欲申請合法登記時,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之 規定辦理。 三、事業增加或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以致廢(污)水或污泥實際或設計產生量超過原排 放許可登記百分之十,以致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 款所為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開始變更前向主管機關提報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或 )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其無工程者,得免提工程計畫,並應於完成變更後十四日內, 依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5.02 .05. 環署水字第六四五八三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