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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養豬業採漁牧綜合經營方式,其飼養頭數在每公頃漁池二00頭以下,且無廢水處理設
施,是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辦理申報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5.10.09. (85)環署水字第576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0月9日
主旨:有關養豬業採漁牧綜合經營方式,其飼養頭數在每公頃漁池二00頭以下,且無廢水
處理設施,是否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辦理申報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八五環三字第五七四一0號函。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事業採用廢(污)水處理設施、土壤處理或設置管
線排放於海洋者,均應依規定申報。
三、依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採取漁牧綜合經
營之畜牧業,每日排放魚池廢水量,每公頃魚池在四立方公尺(即飼養二百頭豬)以
下者,非屬土壤處理所規範,故其是否應辦理申報,應以其是否採用廢污水處理設施
判定,若有則應依法申報,若無則免申報。
四、養豬場採農漁經營方式,養豬廢水排入漁池後再排入地面水體者,係以養殖業放流水
標準管制。仍應依法辦理申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5.10.09. 環署水字第五七六五
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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