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開發工業區水污染管制工作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10.28. 環署水字第634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0月28日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 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各種設施。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者, 包括依下水道法及其相關規定,應建設專用下水道之新社區、工業區或指定之地區或場所。 據此依「下水道法」及同法行細則明定之「新開發工業區」,於現階段水污染防治法之管制 ,歸屬於「污水下水道系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6.10.28. 環署水字第六三四五三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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