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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
核發及展延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12.31. 環署水字第0910092324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主旨: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
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委
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核准及「排放許可証」之
審查登記、核發及展延。
二、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及竹南與銅鑼基地已開發
範圍內 (如附圖) 之事業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之定義者,其「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之審查核准及「排放許可證」之審查登記、變更登記、展延,均委由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辦理。
三、凡符合前項規定之事業,自公告生效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
證」申請,應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提出;於公告生效日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申
請者,仍由該主管機關審理。四、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各項許可審查,其作業應
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執行並應受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相關申請之審
查、許可之審查費,得比照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收取。
五、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復各項許可時,應同時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登記
事項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後續則由各地方環保機關稽查管理。許可經審查核發後,經
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未符實際者,該事業應即辦理變更及補正。
六、本公告自九十二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9.14. 環署水字第 1040074973A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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