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排放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10.29. 環署水字第0930079123A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主旨: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排放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設立於屏東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海豐 基地之園區事業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 查核准及「排放許可證」之審查登記、變更及展延,均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 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 二、凡符合前項規定之事業,自公告生效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 證」申請,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提出;於公告生效日 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申請者,仍由該主管機關審理。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各項許可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 染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相關申請之審查 、許可之審查費,得比照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核發各項許可時,應同時將水污染防 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副知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後續則由當地環保機關稽 查管理。許可經審查核發後,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有瑕疵者,該園區籌備處應即辦理 補正。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9.14. 環署水字第 1040074973C號公告停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