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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水中總溶解固體及懸浮固體檢測方法-103~105 ℃乾燥(NIEAW210.57A)」,並自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6.02. 環署檢字第09500439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2日
主旨:公告「水中總溶解固體及懸浮固體檢測方法-103~105 ℃乾燥(NIEAW210.57A)」,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實施。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方法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署九十二年十月三日環署檢字第○九二○○七二一一四號公告「水中總溶解固體及
懸浮固體檢測方法-103~105 ℃乾燥(NIEAW210.56A)」,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
附件:水中總溶解固體及懸浮固體檢測方法- 103℃ ~105 ℃乾燥
NIEA.W210.57A
一、方法概要
將攪拌均勻之水樣置於已知重量之蒸發皿中,移入 103~105 ℃之烘箱蒸乾至恆重,
所增加之重量即為總固體重。另將攪拌均勻之水樣以一已知重量之玻璃纖維濾片過濾
,濾片移入 103~105 ℃烘箱中乾燥至恆重,其所增加之重量即為懸浮固體重。將總
固體重減去懸浮固體染防治經玻璃纖維濾片過濾後,其濾液再依總固體檢測步驟進行
,即得總溶解固體重。
二、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於飲用水水質、飲用水水源水質、地面水體、地下水、放流水、廢(污)
水及海域水質中之總固體、懸浮固體及總溶解固體(總溶解固體量或總溶解固體物)
之測定。
三、干擾
(一)水樣中若含大量鈣、鎂、氯化物及或硫酸鹽,易受潮解,故需要較長之乾燥時間
、適當的乾燥保存方法及快速的稱重。
(二)水樣中大漂浮物、塊狀物等均應事先除去;若有浮油或浮脂,應事先以攪拌機打
散再取樣。
(三)若蒸發皿上有大量之固體,可能會形成吸水硬塊,所以本方法限制所取樣品中固
體之含量應低於 200mg。
(四)由於濾片之阻塞會使過濾時間拖長,導致膠體粒子之吸附而使懸浮固體數據偏高
。
(五)測定懸浮固體時,若水樣含有大量之溶解固體,需以足量之水沖洗濾片,以除去
附著於其上之溶解固體( 註 1)。
(六)減少開啟乾燥器之次數,以避免濕氣進入。
(七)含油脂量過高的樣品,因很難乾燥至恆重,會影響分析結果之準確度。
四、設備及材料
(一)蒸發皿:100mL ,材料可為下列三種之一
1.陶瓷,直徑 90mm 。
2.白金或不和水樣產生反應的金屬材質。
3.高矽含量玻璃。
(二)水浴槽。
(三)乾燥器。
(四)烘箱:能控溫在 103~ 105℃ 。
(五)分析天平:能精稱至 0.1mg。
(六)鐵氟龍被覆之磁石。
(七)寬口之移液管或量筒。
(八)玻璃纖維濾片:Whatman grade 934AH ;Palltype A/E;Millipore Type AP-40
;E-DScientific Specialties grade 161 或同級品。
(九)過濾裝置:下列三種形式之一
1.薄膜式過濾漏斗。
2.古氏坩堝:25mL 或 40mL 。
3.附 40 ~60μm 孔徑濾板之過濾器。
(十)抽氣裝置。
(十一)圓盤:鋁或不銹鋼材質。
五、試劑
試劑水:去離子蒸餾水。
六、採樣及保存
採樣時須使用抗酸性之玻璃瓶或塑膠瓶,以免懸浮固體吸附於器壁上,分析前均應保
存於 4℃之暗處,以避免固體被微生物分解。採樣後儘速檢測,最長保存期限為 7
天。
七、步驟
(一)總固體
1.蒸發皿之準備:將洗淨之蒸發皿置於 103~105 ℃烘箱中 1 小時,移入乾燥
器內冷卻備用,使用前才稱重。
2.先將樣品充分混合後,以移液管或量筒(註 2)移取固體含量約在 2.5~200m
g 間之水樣量於已稱重之蒸發皿中(註 3),並在水浴槽或烘箱中蒸乾,蒸乾
過程須調溫低於沸點 2℃以避免水樣突沸。樣品移取過程中須以磁石攪勻。如
有必要可在樣品乾燥後續加入定量之水樣以避免固體含量過少而影響結果。將
蒸發皿移入 103~105 ℃烘箱內 1 小時後,再將之移入乾燥器內,冷卻後稱
重。重複上述烘乾、冷卻、乾燥及稱重步驟直到恆重為止(前後兩次之重量差
在 0.5mg 範圍內)。在稱重乾燥樣品時,小心因空氣暴露及樣品分解所導致
之重量改變。
(二)懸浮固體
1.玻璃纖維濾片之準備:將濾片皺面朝上舖於過濾裝置上,打開抽氣裝置,連續
各以 20mL 試劑水沖洗 3 次,繼續抽氣至除去所有之水分。將濾片取下置於
圓盤上,移入烘箱中以 103~105 ℃烘乾 1 小時,再將之取出移入乾燥器中
冷卻,待其恆重後加以稱重。重複上述烘乾、冷卻、乾燥、稱重之步驟,直至
前後兩次之重量差在 0.5mg 範圍內。將含濾片之圓盤保存於乾燥器內備用。
2.濾片及樣品量之選擇:樣品量以能獲得 2.5 至 200mg 間之固體重為宜(註
3),如固體含量太低則可增加樣品體積至 1 公升為止(註 4)。若過濾時
間超過 10 分鐘以上,則可加大濾片之尺寸或減少樣品之體積。
3.樣品分析:將已稱重之濾片裝於過濾裝置上,以少量的試劑水將濾片定位。樣
品移取過程中須以磁石攪勻,以移液管或量筒量取定量之水樣(註 2)通過過
濾裝置。分別以至少 20mL 試劑水沖洗濾片 3 次(註 1),待洗液流盡後
繼續抽氣約 3 分鐘。將濾片取下移入圓盤中,放入烘箱以 103~105 ℃烘乾
至少 1小時後,將之移入乾燥器中冷卻後稱重。重複前述烘乾、冷卻、乾燥及
稱重步驟,直至前後兩次之重量差在 0.5mg範圍內。
(三)總溶解固體
如僅需測定總溶解固體,則將水樣先經玻璃纖維濾片過濾後,其濾液再依七、步
驟(一)進行檢測,即可得總溶解固體。
八、結果處理
(A-B) ×1000
(一)總固體(mg/L)=─────────
A.:總固體及蒸發皿之重( g)
B.:蒸發皿之重( g)
V.:樣品體積( L)
(C-D) ×1000
(二)懸浮固體(mg/L)=─────────
C.:懸浮固體及濾片重( g)
D.:濾片重( g)
V.:樣品體積( L)
(三)總溶解固體(mg/L)=總固體(mg/L)-懸浮固體(mg/L)
(E-B) ×1000
或總溶解固體(mg/L)=─────────
E.:總溶解固體及蒸發皿之重( g)
B.:蒸發皿之重( g)
V.:樣品體積( L)
九、品質管制
(一)空白樣品分析;每 10 個樣品或每批次樣品至少執行一次空白樣品分析,空白分
析值應小於法規管制標準值的 5%。
(二)重複樣品分析;每個樣品必須執行重複分析,其相對差異百分比應符合表二之規
範。
十、精密度與準確度
某單一實驗室對品管樣品進行 20 次重複分析,所得結果如表一所示。
十一、參考文獻
(一)American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 American Water WorksAssociation
&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Federation.Standard Methods for the Examin
ation of WaterandWastewater, 20th ed. Method 2540B & 2540D, 2-55~58
.APHA, Washington, D.C, USA, 1998.
(二)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 Laboratory Office Of Research And De
velopment.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gency Storet No. 00530 Metho
d ;160.2 Revision 2.0,1993.
註 1:對於高鹽度樣品(如海水)可視情況增加沖洗濾片之試劑水量,建議以
50 ~150mL 試劑水沖洗 3次。
註 2:取樣量大於 100mL 時,可以量筒取樣,取樣前充分混
合樣品,並快速地將樣品倒入量筒中定量。若以移液管
取樣,為得到較均勻的樣品,選擇選擇中間深度且在漩
渦跟容器壁中間處取樣(如圖一所示)。
註 3:若樣品固體量太高,即令減少取樣體積,亦無法符合本
方法限制所取樣品中固體含量應低於 200mg 之需求時
,應加註說明。
註 4:對於過濾 1L 後樣品量仍未達 2.5mg 時,可酌量將樣
品體積增加至 2 公升為止。
註 5:廢液分類處理原則-依一般無機廢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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