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水污法「回收使用」規定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2.05. 環署水字第0970004959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2月5日
    ○公司違反水污法「回收使用」規定案。 一、○事業用於銅線生產製程冷卻之油(水),請參酌本署96年 1月16日環署水字第0960 005182號函函釋內容,依現場稽查情形判斷該廢(水)使用是否符合水污法規範之「 回收使用」行為,合先敘明。 二、本案若屬水污法規範之回收使用行為,依法令從新原則,按現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略以:「廢(污)水回收使用者,應於回收使用前, 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及「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7條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 有下列情形者,其貯留設施,應申請貯留許可:一、廢(污水全量回收使用。……) 。其水措自當符合回收使用相關規定。 三、復該股廢(污)水若查證確屬「製程內循環」之水,則非屬前揭管理辦法規範之回收 使用行為,惟日後若經查有廢(污)水排放情形,仍應依水污法處分,並符合同法有 關「回收使用」之所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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