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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確知之第三人於牆面塗鴨,其內容未涉及廣告意涵,而有礙環境觀瞻時,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50條規定,得衡酌要求牆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4.02. 環署廢字第0980021458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2日
主旨:有關無法確知之第三人塗鴉於牆面,其內容未涉及廣告意涵,而有礙環境觀瞻構成環
境污染時,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要求牆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或
由執行機關免費代為清除之適法性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污染行為人於牆面上塗鴉,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 2款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惟環保機關無法即時取締污染行為人,欲以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之清除責任歸責由
牆面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來清除塗鴉,然其所留下之塗鴉(牆面上噴漆等),
似難以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所規定之一般廢棄物,予以認定。請貴局依地方制度法第
29條規定,訂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以符合實際環境維護情況。
二、另本案如可查出污染行為人,除依法告發處分之外,亦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要求
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如無法查出污染行為人時,原則由 貴局自行衡酌實際情形辦
理清除,以維護市容及環境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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