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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行政管理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2.5.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其投保人為建築物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 前項責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傷害醫療給付或殘障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本人。 二 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之繼承人。

  • 第 四 條
    本市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之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市政府各執行機關對所主管之消費場所於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營利事 業登記、簽證或核發許可證照及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前項消費場所 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有關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 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消費場所之消費者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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