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8.31.北市法一字第09631818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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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道路主管機關 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