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8.31.北市法一字第09631818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十四 條
    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道路主管機關 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