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4.29.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經營管理,係指市政府委託機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將市 有財產以現況委託受託人營運,受託人應負市有財產保管維護責任,並得依 產品消費或服務內容對外收取相關費用。 本辦法所稱回饋金,係指受託人採回饋方式由經營利潤中提撥之金額,以作 為回饋委託業務建設財源。

  • 第 四 條
    市有財產得提供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如下: 一 教育文化:幼稚園、兒童遊戲場、博物館、動物園、運動體育設施、社 會教育機構。 二 農、林、漁、牧產:農、林、漁、牧產製造、展示、批發場、休閒農場 。 三 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服務設施、殯葬設施。 四 衛生醫療設施。 五 公害防治:廢棄物回收處理場、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焚化廠、垃 圾掩埋場封閉後再利用。 六 道路交通:公路及市區客運路權或相關設施(含公車調度站及修理廠) 。 七 休閒遊憩:觀光夜市、遊憩設施、公園、民俗技藝表演等場所。 八 其他市有財產經市政府指定供特定目的使用者。 前項第八款應經市議會同意,始得委託經營管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