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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4.19.北市法一字第90202789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十四 條
    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道路主管機關 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

  • 第 十七 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對轄區道路以及道路內之共同管道,應負責經常養護,以 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應迅速檢修,以維暢通。共同 管道內之公用設施管線,由管線機關(構)負責維護管理。 共同管道之照明、通風、排水及保全等附屬設備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維護管 理,並訂定維護管理之相關規定。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 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 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三、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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