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4.6.13簽見
中央法規
-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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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胎兒之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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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賸餘財產之歸屬)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 ,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 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 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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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 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