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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4.24.函
中央法規
  • 第九百六十七條(直系、旁系血親之意義)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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